自学考试是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每年有两次报考机会。对于河南自考法律专业的考生,必须要参加00261《行政法学》课程考试,这是必考科目之一,本文就00261行政法学<行政合理性原则>为大家介绍一下。(河南自考报考指南)(行政法学考试大纲)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裁量权的存在。行政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根据法律对行政裁量权限制程度的不同,行政机关裁量权的行使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法律没有规定限制条件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不违反宪法和法律采取必要的措施。
(2)法律只规定了行政权行使的模糊标准,而没有规定明确的范围和方式。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对法律的合理解释,采取具体措施。
(3)法律规定了行政权行使的具体明确的范围和方式,但范围和方式都具有可选择性,而不是严格的羁束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
当代行政的最大特点是行政裁量权广泛存在,其根源就在于,基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需要,政府应民众需求而承担起的管理和服务职能数量多、领域广、问题繁杂,且专业性和技术性强,立法者无法事先给出详细具体的规则,让行政机关只需按图索骥、照章办事即可。在很大程度上,立法者不得不授权或听任行政机关根据其自身判断来作出决策。
正是因为行政机关自己判断的空间十分广阔,这就既给了行政机关灵活、高效应对复杂的行政管理问题的可能性,但也潜在地为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掺杂进个人因素或其他不合理的因素制造了更多的机会,承认和保护行政裁量权十分必要,但行政裁量权也有被滥用的可能,应当对裁量权的行使加以控制。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合理地行使裁量权。所以,合理性原则的出现和运用是行政法的一个重大发展,它在当代行政法中日益凸显其重要的地位。
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合法性原则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行政合法性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所有领域,行政合理性原则主要适用于行政裁量领域。通常一个行为如果触犯了行政合法性原则,就不再深究其合理性问题;而一个行政裁量行为,即使没有违反合法性原则,也可能引起合理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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