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是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每年有两次报考机会。对于河南自考法律专业的考生,必须要参加00261《行政法学》课程考试,这是必考科目之一,本文就00261行政法学<行政合法性原则>为大家介绍一下。(河南自考报考指南)(行政法学考试大纲)
行政合法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可以说,在任何一个推行法治的国家,行政合法性原则都是其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又称行政合法原则。行政合法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不仅应遵循宪法、法律,还要遵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合法不仅指合乎实体法,也指合乎程序法。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因各国法律制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主要来自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日本的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先原则,其内含的“行政应有法律依据”、“行政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要求,与我国一直以来强调的依法行政之要求大致相当。近年来,这两项原则已经越来越多地被我国行政法学理论所认可,并吸纳为行政法治原则的基本内容。
1.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活动的作出必须取得法律的授权,必须有法律的明文依据,否则不得为之。法律保留原则中的“法律”一词是狭义的,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由于现代行政的发展,使得立法机关不可能对所有的行政活动都作出明确的授权和规定,若严格遵循法律保留原则,行政管理就会出现无法可循、无据可依的问题。所以,法律保留原则并不是绝对的,除了涉及基本政治经济制度,特别是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必须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予以调整的以外,许多国家立法机关一般都通过法律授予行政机关制定必要规则、调整相应管理和服务活动的权力。换言之,并非所有的行政行为、行政活动的所有实体内容和程序环节,都必须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为依据。
法律保留原则在我国《立法法》上有所体现。《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第9条又规定:“本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通常认为,《立法法》第8条、第9条确立的是法律绝对保留和法律相对保留。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属于法律绝对保留的范围,其他任何规范都不得规定之;而除此以外又属于第8条所列事项的,则在法律相对保留的范围之内,在法律未作规定的情况下,可授权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予以规范。
2.法律优先原则
法律优先原则是指行政应当受现行法律的约束,不得采取任何违反法律的措施。具体而言,该原则有以下含义:(1)法律优先行政。在现代国家,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规范,并不完全出自立法机关之手,有相当一部分源自行政机关。法律优先行政的应有之义就是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在效力上低于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在我国,这就意味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2)行政不得违法。换言之,行政机关无论是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还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都不得与现行法律相抵触,否则,就会有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不同,前者是消极地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法律,后者是积极地要求行政活动必须有法律依据。在此意义上,法律保留原则的要求比法律优先原则更加严格。但是,法律保留原则不能完全适应现代行政的广泛性、多样性和灵活性等特点。一方面,如上所述,要求行政机关所有的行为依据都由立法机关制定,是不现实的,部分行政机关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也可自定相应的规范,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另一方面,有些对行政相对人不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活动,如行政指导、行政调解,并不见得都需要有明确的规范依据,行政机关可视情况需要,裁量决定是否从事此类活动。因此,在现代国家,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主要限于行政机关的行为或活动涉及特定重要事项的情形。相较之下,法律优先原则可以得到普遍的适用,因为行政机关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是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行为,属于无效或者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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