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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作弊或将禁考1至3年,你怎么看?

发布人:赵老师 发布日期:2015-12-24 13:16:43 访问量:

我国自今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经正式将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最高获刑7年,但主要对象为展开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以

     我国自今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经正式将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最高获刑7年,但主要对象为展开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以及替考等行为的“卖家”,本月2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则是直接明确了对考生本人的惩罚措施:在国家教育考试中对作弊考生可以终止考试、取消考试成绩、停止参加考试1至3年!如此处罚,你怎么看?

    草案指出,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抄袭他人答案的;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或者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组织作弊的;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草案指出,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把考试作弊对考生本人的惩罚正式搬入法律条文中,不仅将给投机取巧之人增加了作弊成本,也将使以此谋生的不法分子“生意”越来越难做。但在河南成人高考信息网赵老师看来,国内对考生本人的作弊惩罚力度依然太过温柔,不足以对作弊者造成有利的打击。据说在在孟加拉国,15岁及以上的儿童如果在期末考试中作弊则会被罚入狱,此外,每年孟加拉都会制定严厉措施来防止考试作弊,并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进行大量宣传以对学生提出预先警告。如此惩罚力度,相信不少考生看后都已颤抖,与之相比,1至3年禁考的成本确实是小巫见大巫。尽管如此,依然奉劝广大考生:作弊有风险,敬请诚信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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