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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教育局印发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人:赵老师 发布日期:2015-04-17 13:13:06 访问量:

  为加强我市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提高标准化考点设备的使用效率,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省教育厅、财政厅文件精神,按照《国家教育考试标

  为加强我市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提高标准化考点设备的使用效率,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省教育厅、财政厅文件精神,按照《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和《河南省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系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系统包含网络视频监控、应急指挥、考生身份验证、作弊防控和考试综合业务5大系统。郑州市共有各级国家教育考试考务指挥中心12个,标准化考点132个,考场5073个,已建成网络视频监控、应急指挥和考生身份验证系统。我市所有标准化考点已全部纳入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考点数据库,实行备案管理,任何单位和学校不得随意变更标准化考点、考场数量及用途。
 
  第二条  郑州市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系统实行市教育局统一管理,市招办具体负责,各县(市、区)招办属地管理。各级招办和考点负责本辖区和本校系统平台的使用及维护。
 
  第三条  郑州市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系统设施设备属于固定资产,包括网络、设备系统等资源。市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统一资产切割,市招办、各县(市、区)招办、各考点逐级承担管理、运行和维护的责任,切实加强管理、防止资产流失。标准化考点系统设施设备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实施财产登记、审核、年验等制度。
 
  第四条  标准化考点系统实行分级管理,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县(市、区)招办和各考点要明确一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标准化考点的审批、建设、管理、使用、运行、维护、考评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属地标准化考点的审核、使用、运行、维护、考评工作。各考点负责本考点系统的日常使用、运行、维护和各类人员培训。
 
  第五条  各考点要按考务规定设立1名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负责标准化考点系统、设备管理、维护与技术保障工作,解决出现的技术问题,保障系统、设备在考试期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负责系统数据下载、安装、使用、回收、上报等工作。
 
  2.接受各级招办的技术培训和考核,熟练掌握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考生身份验证系统、作弊防控系统和考务应急指挥系统的使用方法及故障排除方法。
 
  3.考前按要求做好各系统设备的检查、调试、系统初始化、数据安装、设置等工作;负责身份验证系统和设备的检查、充电、数据的导入等工作;对监考教师和相关人员,进行考生身份验证系统终端等设备的操作使用培训;按上级要求对考生进行考生身份验证系统的模拟演练。调整网上巡查系统的监控范围,使考场内的每位考生都处在视频监控区域内,保证图像清晰,与考试管理机构互联互通。保证视频监控范围的完整,除对考场进行监控外,监控区域应覆盖考点试卷保管室和分发室,保管试卷期间应保证全程视频监控记录。
 
  4.考试期间实时监控系统运行状态,及时解决技术问题,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如遇问题及时向主考和考试管理机构系统管理员报告。
 
  5.考试结束按要求做好数据备份、保管和移交工作,将考生身份验证设备的考场数据导出并刻录光盘交市招办,考生身份验证设备关机、装盒、交回。
 
  6.做好系统设备的日常维护、数据备份、日志记录、数据下载、上报等工作。
 
  7.负责有关考试项目规定和主考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新建标准化考点原则上在符合条件的大学、中学、小学及职业学校中选择,建成后由有关部门验收并纳入我省及教育部标准化考点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参与承接全市国家教育考试任务。
 
  第七条 严禁私自改变标准化考点系统设置及考场数量,不得自行改变监控、指挥系统设备的位置及用途。如因学校搬迁或教学楼改造等原因进行拆装,市属高校、市直中学和职业学校考点须报市教育局批准,小学考点需先向报当地教育局申请,并经市教育局批准。标准化考点设施设备的拆除及安装由市教育局统一管理和实施,拆除设备按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第八条 所有标准化考点使用管理纳入市教育局年度重点工作,年初对全市考试任务进行统一编排,并以文件形式下发至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中学和相关院校。具体考场数量考前另文通知。
 
  第九条  标准化考点系统确保服务和运用于各类国家教育考试,原则上不再承担其他考试任务。在保证国家教育考试的同时,各标准化考点要充分发挥标准化考点系统作用,主动结合学校教学工作和校安工程,提高资源使用率,更好的服务于教育教学。
 
  第十条  严禁将标准化考点监控系统接入互联网,防止考场信息外泄。上级巡视人员、主考、纪检监察人员可凭工作证件进入监控室检查,其他无关人员禁止进入监控室。监控室不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禁止任何部门和人员从事摄像、照相等活动,特殊情况需经市教育局批准。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复制、转录、外泄录像资料。
 
  第十一条  各考点学校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标准化考点的各种设备,并认真编号、登记,防止损坏和失盗。
 
  第十二条  各考点学校每月保证对考点设备通电运行一小时以上,发现问题立即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考场使用前一周,考点应对标准化考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如有问题,逐级上报,抓紧时间排除故障,做好各项设备的技术保障工作。
 
  第十四条  市教育局每年对全市标准化考点设施设备进行一次集中维护与保养,集中维护工作由市招办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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