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省教育厅最近消息,国家将在对医学类专业办学院校违规办学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违规办学专业的学校做以停止招生的处罚。据悉擅自更改专业修业年限,擅自修改学位授予类型,近年来,少数学校在医学类专业办学过程中,仍存在这种“偷梁换柱”的情况。河南成人高考报名网孔老师今天从教育部获悉,为进一步加强以培养医师为目标的医学类专业教育管理,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日前发出通知,明确医学类专业属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未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任何层次医学类专业教育。
通知明确,高等学校增设本科、高职(专科)医学类专业,须征求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意见(含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后报教育部,教育部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含国家中医药局)意见后审批。从2015年起,除专科中医骨伤专业升本科时对应本科中医学专业外,高职(专科)升本科的,所学医学类专业应保持相同。此外,通知对中职(中专)和成人教育开设的医学类专业也进行了严格规定。
三部门要求,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央部属有关高校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分别对本地区(本校)医学类专业2000年以来办学情况进行全面梳理,立即停止违规办学专业的招生。教育部将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各地上报信息情况和办学情况进行抽查,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置或篡改专业的学校,由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教育部发布的各层次专业设置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附近:医学类专业办学规范性文件清单
1.《教育部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4号)
2.《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
3.《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农业部 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卫人发〔2002〕321号)
4.《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学教育工作 提高医学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9〕4号)
5.《国家卫生计生委 教育部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11号)
6.《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医学教育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01〕139号)
7.《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医药教育若干意见的意见》(国中医药办发〔2003〕4号)
8.《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批准部分学校试办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教育的通知》(教高厅〔2004〕15号)
9.《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职成厅〔2007〕2号)
10.《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撤销专科层次中西医结合专业设置的通知》(教高厅〔2008〕4号)
11.《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卫生保健专业、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及执业注册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67号 )
1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15号)
1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人教发〔20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