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在职学习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在职学习教育,促进在职学习培养机制改革,提高在职学习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设立在职学习国家奖学金。为做好在职学习国家奖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职学习国家奖学金由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在职学习。
第三条 在职学习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4.5万名在读在职学习。其中,博士在职学习1万名,硕士在职学习3.5万名。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博士在职学习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在职学习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在职学习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各高等学校在职学习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在职学习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在职学习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和预算。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在职学习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第七条 每年4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在职学习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每年5月31日前,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在职学习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相关高校。
第八条 在职学习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高等学校要统筹在职学习国家奖学金和其他在职学习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与在职学习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在职学习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成立在职学习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职学习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校在职学习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下同)应成立在职学习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在职学习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在职学习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在职学习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在职学习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在职学习,本人应如实填写《在职学习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硕博连读在职学习在注册为博士在职学习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在职学习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在职学习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在职学习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在职学习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在职学习课程阶段按照博士在职学习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三条 在职学习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在职学习导师的推荐意见。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等学校在职学习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高等学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对在职学习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在职学习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 高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主管部门,地方高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至省级财政、教育部门。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高校评审情况和结果汇总后,填制《博士在职学习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和《硕士在职学习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每年10月31日前,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在职学习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高等学校应将在职学习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在职学习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对在职学习国家奖学金的日常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科研院所在职学习国家奖学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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